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用工,维护后勤保障部和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劳务用工,是指聘用使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或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方式;本办法所指的用工部门是指后勤保障部各部门。
第三条 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各部门原则上使用劳动合同制员工,确因用工紧张或对业务技术有较高要求短期内无法替代的,可申请临时性劳务用工。
第五条 聘用的劳务人员,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身体条件;其中聘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还需满足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的条件;男性超过63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要从严把握。
第六条 劳务用工人员,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本人填写《劳务用工审批表》,已领取退休工资的还需同时提交退休工资证明;
(二)相关材料由用工部门进行初审,报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
(三)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办公室复审,人力资源办公室联系校医院统一安排体检(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
(四)复审通过且体检合格后,属于聘任兰州大学退休在编职工的,需经党政联席会审核通过后报劳务派遣公司审批,其他人员直接报劳务派遣公司审批;
(五)审批通过后,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劳务合同。
第七条 劳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非一线工作;
(二)驾驶员、电工、井下、高空作业等对身体条件要求较高或存在安全风险的工作。
第八条 合同期内劳务人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用工部门应及时向人力资源办公室报告,由劳务派遣公司解除与劳务者的劳务关系:
(一)因身体患病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
(二)无故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三)受到投诉或与服务对象吵架、打架等,给学校或后勤保障部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月度考核连续三个月最后一名或年终考核最后三名的;
(五)事假、病假累计达到2次或累计天数超过十天的;
(六)迟到、早退、脱岗累计3次及以上的;
(七)串岗或扎堆聊天,在工作岗位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宜的;
(八)有不满足从事工作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劳务合同期满的,用工部门根据需求,对劳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状况等综合因素进行考察并决定是否续聘。达成续聘意向的,按照第五、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聘用部门负劳务用工主体责任,按照哪个部门聘用,哪个部门负责的要求进行管理。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重新梳理本部门劳务用工人员情况,提出进一步管理聘用或解聘意见。
第十一条 劳务人员的待遇,原则上执行《后勤保障部薪酬管理办法》相应岗位d级薪酬;特殊需求岗位的劳务人员,由用工部门与劳务人员协商,部门同意后报人力资源办公室备案执行。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公司为劳务人员购买工伤保险,费用由后勤保障部各用工部门承担;后勤保障部为劳务人员购买意外保险,费用由各用工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后勤保障部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后勤保障部发〔202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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